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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监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3  

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监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三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选举一名监事担任监事长,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条 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院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院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五条 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六条 本制度经一届二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理事会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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