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理事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3第一条 为规范本会理事会管理,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由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无业务主管单位的为党建工作机构) 推选产生。
第三条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每届任期五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
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单位副院长(或副校长、副所长、副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六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七条 理事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 章程的修改;
(二) 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八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九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一届一次理事会议审议通过生效,由理事会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