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信息公开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本院信息公开行为,促进规范运作,维护服务对象和捐赠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浙江省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浙民民【2014】214号、《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章程》,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是指本院将内部管理、业务活动等反映自身运作状态的信息,通过特定的媒介或方式,向服务对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的行为。
第三条 信息公开应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公开信息的行为应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不得发布损害公共利益以及其他组织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信息,不得发布虚假信息和误导性信息。
本院应当保证服务对象、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
方便地查阅或者复制公开的信息资料。
第二章 公开内容
第四条 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公开本院相关基本信息和年报信息。
基本信息包括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登记证号、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时间、组织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状态等信息。
年报信息是指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上年度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依照条例履行登记手续的情况、按照章程开展活动的情况,以及财务和人事、对外交往、接受境内外捐赠、思想政治工作等情况信息。
第五条 本院公开的信息包括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和应当向会员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院应当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包括: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二)税务登记证书;
(三)经核准的章程;
(四)组织机构设置;
(五)负责人及成员名单;
(六)开展评比、达标、表彰活动的情况;
(七)接受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资金以及使用情况;
(八)年度工作报告;
(九)接受政府职能委托、授权、转移和购买服务情况;
(十)法律、法规、规章、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三章 公开方式
第七条 以便于公众获取或了解为原则,本院信息公开的范围能够覆盖本院的活动地域。
第八条 本院应当公开的信息可通过登记管理机关官方网站、本组织网站、内部刊物以及与会员、服务对象、捐赠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对其公开信息。
本院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执业许可证、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的章程(或章程摘要)、收费许可证、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等在其住所的醒目位置,以上墙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本院授权院办公室负责组织和协调本院信息公开事务。
第十条 信息公开前应严格履行下列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核对相关信息资料并签字确认;
(二)院长进行合规性审查并签字;
(三)院长或院长授权人签发。
第十一条 未经院长授权,工作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本院向公众发布、公开本院未经公开披露过的信息。
第十二条 监事会或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院向媒体发布和公开本院未经公开公布的信息。监事会或监事向政府机关报告相关人员损害本院利益或违法、违规及违反本院章程的行为时,应及时通知本院,并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 本院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报告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核后,报登记管理机关。
第十四条 本院对外信息公布的文件建立专卷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院对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公开的信息内容中应注明本院的联系方式。
第十六条 公开本院有关活动信息,要持续至活动结束。信息一经公开,不得任意修改;确需修改的,要严格履行相关程序;信息修改后,应当公开相关内容及修改理由。
第十七条 本院对于公共媒体上出现的对本院的负面报道,要及时公开说明或者澄清。
第十八条 积极加强信息化平台建设,创新信息公开方式,提高组织的透明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不断建立健全信息公开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信息公开的有关事务。
第二十条 本院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及公开信息,确保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本院院长、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公开信息的工作人员,对本院产生重大影响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不得泄露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否则,对由此产生的不良影响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因本院有关人员的失职给本行业造成不良影响的,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给予惩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