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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员工大会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员工的民主权利,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员工和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共同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机构实施员工大会制度。员工大会是机构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制度,是员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第三条  员工大会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四条  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应当保障员工大会依法行使职权,保障员工依法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员工通过员工大会依法参与民主管理,支持合法的经营和管理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章 职权

第五条  员工大会依法行使审议建议、审议通过、审查监督、民主选举、民主评议等职权。

第六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接受员工大会审议,听取员工大会建议:

 (一)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管理情况和重要决策;

(二)本单位制订、修改、决定直接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

(三)财务预决算、大改革措施、申请破产或者解散等重要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并由员工大会审议通过:

(一)涉及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保险 福利等事项的集体合同草案;

(二)工资调整机制、女员工权益保护、劳动安全卫生等专项集体合同草案;

(三)薪酬制度,福利制度,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下列事项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

(一)员工大会提案办理情况;

(二)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员工大会报告并接受审查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制度

第九条  员工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本单位三分之一以上员工代表提议,可以召开员工大会。

第十条  员工大会审议通过事项,应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并须获得全体员工半数以上赞成票方可通过。

第十一条  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和决议应当在员工大会闭会后向全体员工公布。

第十二条  员工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审议通过的事项对本单位以及全体员工具有约束力,未经员工大会重新审议通过不得变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本制度于一届一次员工大会审议通过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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