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财务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1-09-2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的财务行为,严肃财务纪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浙江省新时代社会组织研修院章程》(以下简称本院《章程》)等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院财务管理本着经费自理、独立核算、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依法、合理地筹集、管理、使用资金,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守本院《章程》的规定,维护财产物资的完整和安全,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依法检查、监事会的监督,坚持厉行节约、勤俭办院,坚持财务公开。
第三条 本院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法定代表人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向本院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本院财务的日常管理工作由院长
具体负责。
第四条 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和会计账簿,实行会计电算化管理,及时、准确、完整地记账、结账、报账,编制财务预决算。
第五条 本院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财会人员需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出纳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预算是根据本院发展计划、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分为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
第七条 预算编制原则:
(一)遵守国家相关法规制度,确保本院年度工作计划完成;
(二)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努力增收节支,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坚持严格划清经费渠道。经常性经费与专项资金不得相互挤占和挪用,根据规定分别编制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程序。由本院院办公室编制预算,经监事会审核、会员大会审议、会长审批后执行。
第九条 预算编制内容包括收入预算、支出预算及相应的说明。预算编制应紧扣工作计划、自身财力,参照近年收入、支出情况,充分考虑可能出现的增减因素。
第十条 预算调整。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确须做出调整的,按预算审批程序执行。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一条 本院开立一个银行基本存款账户。所有各项收支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帐户,不得坐支现金和账外设账。
第十二条 本院主要收入来源:
(一)培训收入;
(二)政府部门的拨款、奖励及项目补助;
(三)有偿服务收入;
(四)捐赠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三条 本院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必须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禁止强行摊派或任何形式的变相摊派,不设置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交换条件。必须与捐赠人签订捐赠合同或捐赠意向书,载明捐赠数额和资金用途,并向捐赠人出具《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如接受境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应履行涉外活动报告制度。
第十四条 本院提供的有偿服务,服务内容须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收费标准须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手续,按受管理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示。不得强制服务和强制收费,不得转包或委托与本院负责人有直接利益关系的企事业单位实施。
第十五条 本院取得的各项应税收入,必须按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纳税,办理纳税申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十六条 本院依法取得的收入,应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及公益事业的发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所有收入不得在成员中进行分配。
第十七条 经费支出及审批手续。本院的财务支出主要用于经常性经费支出、专项经费支出及其他合法开支。所有经费支出由法定代表人“一支笔”审核批准。
(一)经常性经费支出指促进会的日常运作经费。包括本院办公置地的水、电、暖、车辆、设备购置、印刷费、通讯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租赁费等,聘请专(兼)职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五险一金、差旅费、教育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经批准在本院中兼职的公务员不得领取薪酬、资金等报酬。
经常性经费支出的审批程序。经办人根据年初预算,将支付款项内容、金额报由院长审批同意,再行支出。报销时,出具原始单据及详细清单,写明费用用途、经办人、时间等,由院长审批签字同意后,交财务报销记账。
(二)专项经费支出指本院承担政府职能转移和政府购买服务及其他为完成某项任务而拨给的专项经费。专项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专项经费支出必须按照项目相关财务规定严格执行。
(三)举办培训、会议等活动的经费支出。按照精简、高效、节约、务实的原则,严格控制经费支出。以本院名义举办的活动由院长办公会议决定。要做好经费预算,用餐、住宿、交通等费用标准等参照省、市机关事业单位现行相关规定,经院长审核后按预算执行。
(四)工作人员出差的经费支出。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参加各类会议活动按管理层级批准,差旅费开支标准按《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机关工作人员差旅费管理规定的通知》浙财行〔2017〕29号执行。报销由经办人员填写费用报销单及原始凭证,签署名字,附会议通知和领导批示,逐级审批同意后报销。
第五章 货币资金及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 货币资金收付应当严格手续,执行钱帐分管的原则,建立相关日记账,逐日登记货币资金的收支,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第十九条 现金管理。除按有关规定库存少量现金备用外,都必须存入银行帐户。备用金为本院日常小额开支的周转金,主要用于差旅费、按规定批准的临时人员劳务费、1000元以内的零星购置费、小额接待费等。因公外出人员携带必要的现金要填写借款借据,并由本院院长审批,方可支付。外出人员返回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报账,不允许长期借款。
各种收费所取得的现金或支票,必须开具相应的合法票据,及时送存银行入帐,所收现金一般情况不得过夜。坚持收支两条线,不得从现金收入中顶替备用金和坐支。现金收付,除发给工作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劳酬费、差旅费等以及支票起点以下的零星现金支付外,其他一切经济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直接以现金收付。
第二十条 银行存款管理。严格管理本院帐户,除与工作相关的收支业务外,不得发生其他收支业务,不得转借账号,不得供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
第二十一条 本院的财产物资包括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
(一)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年(不含1年),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含500元),并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一般设备、陈列品、大宗图书音像和其它固定资产。经调拨、赠送、奖励以及其他不同来源取得的固定资产,都纳入本院固定资产统一管理。
(二)材料是指用后即消耗或逐渐消耗不能保持原有形态的物质材料。
(三)低值易耗品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不属于材料范围的各种工具等。
第二十二条 固定资产、材料和低值易耗品要按类别或品种设立明细账,实施验收、领发、保管、调拨和检查程序。建立实物入库、出库登记制度,列明品种、数量及金额。
第二十三条 加强资产管理。购买和调入的固定资产,由财务负责协助院办公室组织验收。对固定资产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对固定资产每年一次进行清查盘点,保证账物相符。对盘亏短缺的固定资产应查明原因,分别不同情况处理。固定资产的购置、报损、报废、变卖、调拨,由院办公室报会长办公会议决定统一处理。使用人要妥善保管和维护好各类固定资产,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材料、低值易耗品每季度盘点一次。本院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院收取单位或个人资金往来款项时,按规定可使用往来款票据。依法开展有偿服务收取相应的费用,应按规定出具由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
第二十五条 本院接受捐赠,要向捐赠人出具由省财政厅统一监制的《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
第二十六条 本院所有收入必须按照票款同步的原则及时入账,不得截留、坐支、挪用和账外设账。不得将会费票据、往来票据与其他票据混用,禁止用会费票据收取捐赠款物。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院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和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的专项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本院接受捐赠、资助,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及时通过浙江社会组织网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捐赠款物的信息。
第二十九条 会计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财务报告等,对账务收支、资金活动、财产管理等所有经济活动实施财务监督,坚持依法按章办事,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做到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凭证、财薄、报表齐全,数据准确,不得在往来科目核算收支。对有损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决策及违反财务制度的支出,会计人员可提出异议并有权拒付,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并向院长报告。
第三十条 严格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对本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会计资料进行归档整理、建档入库。本院会计人员调动和离职,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本院理事会。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一届一次理事会议通过后生效。